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09/05/08
1.董事會決議日:109/05/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財務部副總黃寧民及研發中心協理李佳蓉。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黃寧民副總擔任韻智(股)公司監察人。
本公司指派李佳蓉協理為法人代表,擔任韻智(股)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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