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06/05/09
1.董事會決議日:106/05/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總經理李穎哲及財務部協理黃寧民。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本公司指派李穎哲總經理及黃寧民協理擔任維特馬達(股)公司董事。
(2)黃寧民協理擔任韻智(股)公司監察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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