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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重要子公司韵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通过112年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代重要子公司韵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通过112年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符合条款  第 11 款 事实发生日 112/12/14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2/12/14
2.发行期间:于董事会通过发行一年内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长订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以韵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子公司正式编制内之员工为限。
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所得认股之数量,将参酌年资、职级、工作绩效、
整体贡献或特殊功绩,由董事长核订后,提报董事会同意。但被授予认股权凭
证者,如有违反本公司劳动契约、工作规则、本发行办法或公司规定时,无论
其发生系在授予前或授予后,本公司均得依情节之轻重撤销其全部或部分之尚
未行使认股权。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发行总数为487个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为1,000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487,000股。
7.认股价格:实际发行价格授权董事长依当时状况订定之。
8.认股权利期间:
(1)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时点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112年度第一
次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暂停
过户期间外,可按下列时程行使认股。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限三年,
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若本
公司已实际进行股票申请公开发行相关作业,则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限,以本公
司向主管机关申请股票公开发行日为止,其认股权之可行使认购比例不适用下列
时程之规定,授权董事长依当时状况另行订定之。
(2)依下列时程行使其认股权利:
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时 40%
届满1年 30%
届满2年 30%
(3)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重大过
失者,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4)前述认股权利期间及比例,董事会得视每次发行情形调整之。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1)自愿离职: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
认股权凭证,于离职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2)退  休: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退休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
认股权凭证,于退休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由继承人自认股权人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利;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4)因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4.1)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得行使
全部之认股权利,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权比例之限
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一年内行使之,并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
间为限。
(4.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得由继承人行使全部之认股
权利,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权比例之限制。惟该认
股权利,应自认股权人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之,并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
为限。
(5)留职停薪:
依政府法令规定及遇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赴国外进修等原因经由公司
特别核准之留职停薪员工,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三
十日内行使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得于复职后恢复认股权利,惟
认股权行使期间应依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6)资  遣: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资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认股权利;未具行使
权之认股权凭证,自资遣生效日起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7)调  职:
如认股权人调动至关系企业或其他公司时,其认股权凭证应比照离职人员方式处
理。惟,为应本公司之要求而调动者,得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主管人员于本条第(二)
项权利行使时程范围内,核定其认股权利及行使时限。
(8)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利者,即视为放弃,不得于
事后再行要求行使该认股权利。
11.其他认股条件:对于认股权人放弃或本公司收回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将
予以注销不再发行。
12.履约方式:系由本公司以发行新股(普通股)交付。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1)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时(即办理现金增资、盈余
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办理现金增资参与发
行海外存托凭证等),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
舍五入)。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已发行股数+(每股缴款金额*新股发行股数)
/调整前认股价格] /(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2)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含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之股数,又本公司
买回但尚未注销之库藏股,亦不包含在已发行股数之内。
(3)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
(4)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
(5)公司合并、公司分割或公司办理减资时,其认股价格不予调整。
(6)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若有发放现金股利,依相关法令规定需等幅调降认股
价格。
(7)所发行之认股权凭证之认股价格如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
股价格。
14.行使认股权之程序:
(1)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外,得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订之时程行使认股
权利,向本公司请求依本办法认购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并填具认股请求书,向本
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或本公司)提出申请。
(2)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或本公司)于受理认股之请求后,通知认股权人于五个营业日
内至指定银行缴纳股款,认股权人未于缴款期间内缴足股款,则视同放弃认股权利。
认股权人不得要求再恢复其认股权利。
(3)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或本公司)于收足股款后,将其认购之股数登载于本公司股
东名簿,并于五个营业日内发给认股权股款缴纳凭证。
(4)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以下列二个日期为申请换发普通股之基准日,向主管机关办理
资本额变更登记及新股发行之申请。 。
(4.1)当年度本公司无偿配股基准日或配息基准日(以日期较晚者为主);惟当年度若
股东常会决议不办理无偿配股或配息时,则改为股东常会当日。
(4.2)十月三十一日。
(5)本公司将于资本额变更登记、股票印制及签证等必要程序完成后,换发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
(1)认股后取得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2)认股权人依本办法所认购之股票及其相关之税赋,按当时中华民国之税法规定办理。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NA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1)个别认股权人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及数量、认股权凭证行使、认股缴款等事宜之相关作
业及各该作业时间,将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认股权人。
(2)认股权人经授予认股权凭证后,应遵守保密规定,除法令或主管机关要求外,不得泄
露被授予之认股权凭证相关内容及数量,若有违反之情事,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
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19.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办法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通过,实际发行 
前若有修正时亦同。
(2)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ch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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